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系統配電應當根據系統的類型、燈具的設置部位、燈具的供電方式來進行消防設計。同時電源應當由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來組成,燈具的供電與電源的轉換也應當符合相關規定與要求,燈具配電回路的設計和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設計也應當嚴格按照規范來設置。以下內容請細細閱讀,關于以上問題的答案四川國晉消防已經精心為您準備好!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
3 系統設計
3.3 系統配電的設計
I 一般規定
3.3.1 系統配電應根據系統的類型、燈具的設置部位、燈具的供電方式進行設計。燈具的電源應由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組成,且蓄電池電源的供電方式分為集中電源供電方式和燈具自帶蓄電池供電方式。燈具的供電與電源轉換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燈具采用集中電源供電時,燈具的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應由集中電源提供,燈具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在集中電源內部實現輸出轉換后應由同一配電回路為燈具供電;
2 當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時,燈具的主電源應通過應急照明配電箱一級分配電后為燈具供電,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主電源輸出斷開后,燈具應自動轉入自帶蓄電池供電。
3.3.2 應急照明配電箱或集中電源的輸入及輸出回路中不應裝設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輸出回路嚴禁接入系統以外的開關裝置、插座及其他負載。
II 燈具配電回路的設計
3.3.3 水平疏散區域燈具配電回路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防火分區、同一防火分區的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等為基本單元設置配電回路;
2 除住宅建筑外,不同的防火分區、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不能共用同一配電回路;
3 避難走道應單獨設置配電回路;
4 防煙樓梯間前室及合用前室內設置的燈具應由前室所在樓層的配電回路供電;
5 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等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值守的區域和相關疏散通道,應單獨設置配電回路。
3.3.4 豎向疏散區域燈具配電回路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室外疏散樓梯應單獨設置配電回路;
2 敞開樓梯間內設置的燈具應由燈具所在樓層或就近樓層的配電回路供電;
3 避難層和避難層連接的下行樓梯間應單獨設置配電回路。
3.3.5 任一配電回路配接燈具的數量、范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配接燈具的數量不宜超過60只;
2 道路交通隧道內,配接燈具的范圍不宜超過1000m;
3 地鐵隧道內,配接燈具的范圍不應超過一個區間的1/2。
3.3.6 任一配電回路的額定功率、額定電流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配接燈具的額定功率總和不應大于配電回路額定功率的80%;
2 A型燈具配電回路的額定電流不應大于6A;B型燈具配電回路的額定電流不應大于10A。
III 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設計
3.3.7 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時,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急照明配電箱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選擇進、出線口分開設置在箱體下部的產品;
2)在隧道場所、潮濕場所,應選擇防護等級不低于IP65的產品;在電氣豎井內,應選擇防護等級不低于IP33的產品。
2 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設置于值班室、設備機房、配電間或電氣豎井內。
2)人員密集場所,每個防火分區應設置獨立的應急照明配電箱;非人員密集場所,多個相鄰防火分區可設置一個共用的應急照明配電箱。
3)防煙樓梯間應設置獨立的應急照明配電箱,封閉樓梯間宜設置獨立的應急照明配電箱。
3 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供電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集中控制型系統中,應急照明配電箱應由消防電源的專用應急回路或所在防火分區、同一防火分區的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的消防電源配電箱供電;
2)非集中控制型系統中,應急照明配電箱應由防火分區、同一防火分區的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的正常照明配電箱供電;
3)A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變壓裝置可設置在應急照明配電箱內或其附近。
4 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輸出回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A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輸出回路不應超過8路;B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輸出回路不應超過12路;
2)沿電氣豎井垂直方向為不同樓層的燈具供電時,應急照明配電箱的每個輸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電范圍不宜超過8層,在住宅建筑的供電范圍不宜超過18層。
IV 集中電源的設計
3.3.8 燈具采用集中電源供電時,集中電源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集中電源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系統的類型及規模、燈具及其配電回路的設置情況、集中電源的設置部位及設備散熱能力等因素綜合選擇適宜電壓等級與額定輸出功率的集中電源;集中電源額定輸出功率不應大于5kW;設置在電纜豎井中的集中電源額定輸出功率不應大于1kW。
2)蓄電池電源宜優先選擇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屬等對環境有害物質的蓄電池(組)。
3)在隧道場所、潮濕場所,應選擇防護等級不低于IP65的產品;在電氣豎井內,應選擇防護等級不低于IP33的產品。
2 集中電源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綜合考慮配電線路的供電距離、導線截面、壓降損耗等因素,按防火分區的劃分情況設置集中電源;燈具總功率大于5kW的系統,應分散設置集中電源。
2)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壓配電室、配電間內或電氣豎井內;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時,應符合本標準第3.4.6條的規定;集中電源的額定輸出功率不大于1kW時,可設置在電氣豎井內。
3)設置場所不應有可燃氣體管道、易燃物、腐蝕性氣體或蒸汽。
4)酸性電池的設置場所不應存放帶有堿性介質的物質;堿性電池的設置場所不應存放帶有酸性介質的物質。
5)設置場所宜通風良好,設置場所的環境溫度不應超出電池標稱的工作溫度范圍。
3 集中電源的供電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集中控制型系統中,集中設置的集中電源應由消防電源的專用應急回路供電,分散設置的集中電源應由所在防火分區、同一防火分區的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的消防電源配電箱供電。
2)非集中控制型系統中,集中設置的集中電源應由正常照明線路供電,分散設置的集中電源應由所在防火分區、同一防火分區的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的正常照明配電箱供電。
4 集中電源的輸出回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集中電源的輸出回路不應超過8路;
2)沿電氣豎井垂直方向為不同樓層的燈具供電時,集中電源的每個輸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電范圍不宜超過8層,在住宅建筑的供電范圍不宜超過18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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