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類型的滅火器報廢年限您知道嗎?滅火器在哪些情況下需要報廢呢?對報廢的滅火器需要怎么處理呢?...是不是有很多問號?別急這些答案四川國晉消防已經精心為您準備好,拿好小本本,請笑納!
滅火器維修
(報廢與回收處置)
7.報廢與回收處置
7.1 滅火器自出廠日期算起,達到以下年限的,應報廢:
a) 水基型滅火器——6 年;
b) 干粉滅火器——10 年;
c) 潔凈氣體滅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12 年。
7.2 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報廢:
a) 永久性標志模糊,無法識別;
b) 氣瓶(筒體)被火燒過;
c) 氣瓶(筒體)有嚴重變形;
d) 氣瓶(筒體)外部涂層脫落面積大于氣瓶(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
e) 氣瓶(筒體)外表面、聯接部位、底座有腐蝕的凹坑;
f) 氣瓶(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g) 氣瓶(筒體)內部有銹屑或內表面有腐蝕的凹坑;
h) 水基型滅火器筒體內部的防腐層失效;
i) 氣瓶(筒體)的聯接螺紋有損傷;
j) 氣瓶(筒體)水壓試驗不符合 6.5.2 的要求;
k) 不符合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
l) 由不合法的維修機構維修過的;
m) 法律或法規明令禁止使用的。
7.3 滅火器或貯氣瓶的報廢應經用戶同意,并按 6.8.3 的要求做好記錄。
7.4 報廢處理時應對滅火器中的滅火劑按 6.4 的要求進行回收處理。其余固體廢物應按相關的環保要求進行回收利用處置。
7.5 對報廢的滅火器氣瓶(筒體)或貯氣瓶應進行消除使用功能處理。處理應在確認報廢的滅火器氣瓶(筒體)或貯氣瓶內部無壓力的情況下進行、應采用壓扁或者解體等不可修復的方式,不應采用鉆孔或破壞瓶口螺紋的方式。
7.6 維修機構應向社會提供滅火器報廢回收服務,并對回收的滅火器按 7.4 和 7.5 的要求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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