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報警控制器是家用火災安全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相應的規范中也對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功能、監管功能、通訊功能、故障報警功能、自檢功能、信息顯示、查詢功能、聲壓級等作出了明確說明與要求規定,接下來的內容便是四川國晉消防針對這一火災報警控制器為大家整理的規范要求,望仔細查看!
家用火災安全系統
(—般要求)
4 —般要求
4.2 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
4.2.1 —般要求
4.2.1.1 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主電源應采用 220V,50Hz 交流電源,電源線輸入端應設接線端子 。
4.2.1.2 采用金屬外殼的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設有保護接地端子。
4.2.1.3 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為其連接的部件供電(無線系統除外),直流工作電壓應符合 GB/T156 規定,可優先采用直流 12V 或 24V。
4.2.1.4 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試驗性能應符合 5.11~5.26 規定。
4.2.1.5 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具有中文功能標注;采用文字顯示信息時,應使用中文 。
4.2.2 火災報警功能
4.2.2.1 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設專用火災報警狀態指示燈,無論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處于何種狀態,只要有火災報警信號輸入,該指示燈應點亮。
4.2.2.2 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分別接收和顯示系統內的感煙火災揼測器、感溫火災探測器、可燃氣體探測器、剩余電流探測器及手動報警開關和其他火災報警觸發器件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在 10s 內 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并保持至手動復位。
4.2.2.3 火災報警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當再有火災報警信號輸入時,應能再次啟動。
4.2.2.4 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后,應在預定時間內啟動至少兩個輸出接點,接點參數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
4.2.2.5 具有語音呼入與應答功能和/或圖像顯示功能的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后.應能控制其對應防盜門鎖自動打開。
4.2.3 監管功能
4.2.3.1 監管報警功能(僅適用于具有此項功能的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
4.2.3.1.1 具有監管報警功能的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具有設置和解除監管警戒狀態的功能,并能指示監管警戒狀態。
4.2.3.1.2 在監管警戒狀態,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在監管報警器發出報警信號后,應在 10s內發出監 管報警聲、光信號,指示報警類型,并保持至手動復位。
4.2.3.1.3 監管報警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當再有監管報警信號輸入時,應能再次啟動。
4.2.3.1.4 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在解除監管警戒狀態后,應不能接收監管報警器發出的報警信號,且不應影響火災報警功能。
4.2.3.1.5 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在設置監管警戒狀態不成功時,應有聲提示信號,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
4.2.3.2 家居管理功能(僅適用于具有此項功能的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
4.2.3.2.1 具有視頻圖像顯示功能的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在接收到觸發信號后 3S 內顯示相應的圖像信息;圖像信息應清晰,圖像采用模擬音視頻處理時應符合表 1 要求,圖像采用數字音視頻處理時應符合表 2 的要求。
4.2.3.2.2 具有音頻呼入與接聽功能的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在接收到觸發信號后 3S 內發出聲提示信號,且能在手動操作后接聽和發出語音信息,音頻通話性能應符合表 3 要求。
4.2.3.3 燈光、電器控制功能
4.2.3.3.1 具有燈光控制、電器控制功能的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通過手動、定時、遠程等控制方式實現燈光、家用電器的開啟、關閉,且滿足制造商提出的控制要求。
4.2.3.3.2 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在發出燈光、電器控制信號后,被控設備應在 3s 內動作。
4.2.3.3.3 控制器與其控制的燈光、電器設備間的連接線的斷路短路不應影響控制器的火災報警和監管報警功能。
4.2.3.4 小區信息通訊功能
具有小區通訊功能的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具有小區管理中心與住戶間的雙向通訊功能,通訊采用文字信息時,應包括中文;具有語音留言功能的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符合制造商提出的要求。
4.2.4 通訊功能
4.2.3.1 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至少有兩組電話號碼的存儲與自動撥出功能。
4.2.4.2 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在火災報警和監管報警狀態下應能按照設計程序自動撥出電話。
4.2.4.3 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可通過相關部件〉與控制中心監控設備進行通訊,將系統的各種報警狀態信息發送到控制中心監控設備;控制中心監控設備與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的信息應同步;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在收到控制中心監控設備的回答信號前應不斷發送預定的信息。
4.2.4.4 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在制造商規定的通訊距離內應能與相關部件、控制中心監控設備間正常通訊。
4.2.5 故障報警功能
4.2.5.1 當發生下列故障時,采用有線通訊的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在 100s 內發出故障聲、光信號, 并指示故障類型;采用無線通訊的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在 24h 內發出故障聲、光信號,并指示故障類型;故障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再有故障信號輸入時,應能再啟動;故障光信號應保持至故障排除。
a) 與所連接的部件之間的通訊故障;
b) 給備用電源(電池)充電的充電器與備用電源間連接線的斷路、短路;
c) 備用電源與其負載間連接線的斷路、短路;
d) 主電源欠壓。
4.2.5.2 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故障信號在故障排除后,應能自動或手動復位。復位后,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在 24h 內重新顯示尚存在的故障。
4.2.5.3 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在主電源斷電時,應能自動切換到備用電源工作;在備用電源不能保證若正常工作時,應發出故障聲信號并保持 1h 以上;在主電源恢復時,應能自動切換到主電源工作;主、 備電源的轉換不應引起其誤報警或誤動作。
4.2.5.4 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任一故障均不應影響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4.2.5.5 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與各非火災報警設備間連接線的故障不應影響其火災報警功能。
4.2.6 自檢功能
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對本機進行功能檢查(以下稱自檢),自檢期間,受其控制的外接設備和輸出接點均不應動作;自檢時間超過 1min 或自檢不能自動停止時,其非自檢部位、探測區和本身的火災報警功能應不受影響。
4.2.7 信息顯示、查詢功能
采用數字、字母顯示工作狀態的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按顯示火災報警、監管報警及其他狀態順序由高至低排列信息顯示等級,高等級的狀志信息成優先顯示,低等級狀悉信息顯示不應影響高等級狀態 信息顯示,顯示的信息應與對應的狀態一致且易于辨識。當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處于某一高等級狀態 顯示時,應能通過手動操作查詢其他低等級狀態信息,各狀態信息不應交替顯示。
4.2.8 聲壓級
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在各種報警狀態下的聲壓級(正前方1m處)應不小于75dB(A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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